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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刊登破产公告案例展示
浙江省XXX人民法院
公告
(2019)浙1122破X号之二、X号之二
本院分别根据XX机械配件厂(普通合伙)、XX机械配件厂(普通合伙)的申请,于20XX年X月X日分别裁定受理浙江XX机械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XX公司”)、受理XX缝制设备厂(以下简称“XX设备厂”)破产清算两案,并于20XX年5月23日指定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XX公司、XX设备厂管理人。XX公司、X设备厂的债权人均应在20XX年7月19日前,向XX公司、XX设备厂管理人(通讯地址:丽水市XX路145-1号;邮政编码:32X00;联系人:应X;联系电话:1390XX)申报债权,书面说明债权数额、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,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,可以在破产财产较后分配前补充申报,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,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。未申报债权的,不得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。隆康公司、神马设备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分别向XX公司、XX设备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。
本院均定于20XX年7月26日上午9时30分,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合并召开靠前次债权人会议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,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(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);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,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,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。
特此公告
二〇XX年六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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